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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求的这些呼吁自然都是听起来很顺耳的,都是支持的。但是如果从专业角度来说,他的这些呼吁哪些是合理的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10点击:9

4月17日举行的第19届中国投资年会年度峰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院长吴晓求语出惊人。他说:“我经常呼吁有关部门,东方集团要做一个案例,要作为中国的”安然“(一样处罚)”。“我看他退市最后一天竟然还有如此规模的交易,是很吃惊。”“那些在不明条件下买了股票的人,亏本了怎么办?他找谁去赔偿?必须要有赔偿的,不是一退就完了。”“这类公司没有赔偿机制,那么这个退市就有问题。”并呼吁将东方集团罚到倾家荡产、牢底坐穿。


东方集团是一家已经上市超过31年的公司,老板张宏伟一度是东北首富,旗下除了东方集团之外还是民生银行的大股东之一。多年经营之后企业状况不佳,2024年6月22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5年3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随后不久股价直线跌停,在证监会做出重大违法退市决定之前公司因连续2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1元而退市。该公司退市后市场上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以及要求赔偿的呼声非常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吴晓求才会在投资年会上做出这样的呼吁。


从散户角度来说,吴晓求的这些呼吁自然都是听起来很顺耳的,都是支持的。但是如果从专业角度来说,他的这些呼吁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或者说做不到的,甚至是为了呼吁而呼吁的呢?首先他说“东方集团要做一个案例,要作为中国的”安然“(一样处罚)”这个是没有问题的,根据《证券法》197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161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这些法律条文东方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被实施重罚没有丝毫疑问,不需要特别呼吁。因为之前已经有多个上市公司造假案例,责任人被重罚。如康美药业前实控人马兴田等被执行超30亿元且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实际上更关心的是赔偿问题。吴晓求说:“在不明条件下买了股票的人,亏本了怎么办?他找谁去赔偿?必须要有赔偿的,不是一退就完了。”对于上市公司造假的赔偿机制问题,长期以来大量人天天在呼吁要求赔偿。可事实上当上市公司造假之后投资者完全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如果上市公司造假发生在证券公司持续督导期之内,还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根本不存在亏本了不赔偿的问题。无论是向上市公司索赔还是向证券公司索赔,这个通道都是顺畅的,无非是需要走适当的法律程序,通过诉讼解决。


同时《证券法》93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2013年5月10日平安证券出资三亿元人民币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这是中国第一个先行赔付案例。最新的一例是2023年5月,中信建投证券等中介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并累计赔付10.86亿元。明明已经有多次赔偿案例,不知道为什么吴教授要说这样的话,批评投资者发生损失后无人赔偿?


吴晓求说退市最后一天还有如此规模交易很吃惊,4月14日该股成交8.24亿股,成交金额接近3亿元。其实这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市场上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人大量的都不属于索赔范围。根据法律法规,应该是公司在实施造假行为被揭露之前买入并持有到造假被揭露之后的投资者才是受到侵害的对象。东方集团被揭露可能存在造假是证监会发布立案告知书开始,但是随后股价从6毛多涨到3.7元之上,大量的人不相信公司要退市,出于投机目的要买进股票,最终公司股价大跌并退市。长达十个月的时间内说自己不知道公司造假,显然是不合理的。投机失败出现巨大亏损要求赔偿,这更是不合理的。


如果确实属于赔偿范围,我支持合法维权并索赔。如果不属于赔偿范围,纯属无理取闹,赢得起输不起。对于吴教授的说法,我持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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